| 平果县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正式启动 |
|
| 2009-06-02 10:32 文章来源:黄韬霖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近日,平果县召开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会议,对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这意味着全县农民企盼已久的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正式启动。
根据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有关规定,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将三轮农用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总质量在1.8kg至6kg之间的四轮以上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 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 元。同时对报废的三轮汽车每辆另给予补贴2000元,低速货车每辆另给予补贴3000元。报废车辆须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必须是同一农民,并且每户限购一辆;农民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单价在5万以下的按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单价在5 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 摩托车下乡与家电下乡的补贴标准一样,在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农民购列入下乡的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的13%给予财政补贴,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每户最多可购买两辆享受补贴的摩托车。
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的办法,申请补贴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提供销售发票、标识卡、居民身份证、储蓄存折等申报材料,乡镇财政所对购买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存折账户,同时报送县财政局一份存档;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